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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8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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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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