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20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