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 第4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4條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一、極度偏遠: (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二)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一)金門縣:烈嶼鄉。 (二)連江縣:北竿鄉。 (三)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四)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五)屏東縣:琉球鄉。 三、偏遠: (一)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二)連江縣:南竿鄉。 (三)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