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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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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第3條前條離島地區如下:一、金門縣。二、連江縣。三、澎湖縣。四、屏東縣琉球鄉。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第4條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一、極度偏遠:(一)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二)…第6條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第7條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第8條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第9條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二、學校所在鄉(…第10條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二、學校所在鄉(鎮、市、…第11條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規定。第12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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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