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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6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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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