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 第8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第8條

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