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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查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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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