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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3條

健康食品查驗業務之受託機關(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辦理食品相關認證驗證業務或醫藥品相關查驗登記業務三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三年以上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關採行,且非為業者案件相關安全、功效評估實驗計畫之執行者。 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相關設施、對受託之業務訂有作業程序及品質之保證計畫,並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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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