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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1條

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清潔及排水系統之通暢,避免有異味。 二、空地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 三、禁止堆積不必要之器材、物品,並定期修剪草木及實施病媒防治措施。 四、除警戒用犬外,禁止餵食、飼養禽、畜或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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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