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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2條

廠房設施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內各項設施保持清潔,並適時維修、保養,且不得有長黴、剝落、積塵、納垢、結露、地面損壞、積水或其他不符合衛生安全之情形。 二、食品作業場所、倉庫、更衣室、檢驗場所、員工宿舍、餐廳、休息室及廁所,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保持清潔;必要時,應予消毒,避免有異味。 三、作業中產生之水蒸氣,排放於廠外。 四、燈具、配管保持清潔,並定期清掃或清洗。 五、冷凍與冷藏之貯存及運輸設備,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 六、蓄水池(塔、槽)保持清潔,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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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