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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5條

第 五 章 衛生管理
病媒防治、清潔與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病媒防治用藥,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且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二、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三、食品作業場所內,除食品製造或維護衛生必要使用之化學物質或藥劑外,不得存放其他化學物質或藥劑。 四、清潔、清洗及消毒用具或機具,置放於專用場所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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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製造業者應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第21條廠區環境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保持清潔及排水系統之通暢,避免有異味。二、空地鋪設混凝…第22條廠房設施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內各項設施保持清潔,並適時維修、保養,且不得有長黴…第23條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定期清洗及消毒;清洗消毒作業時,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第24條食品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進用人員時,經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後,始得聘僱;…第26條廢棄物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及容器。二、放…第27條製造業者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第二十條所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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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