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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 第25條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5條
第 五 章 衛生管理
病媒防治、清潔與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病媒防治用藥,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且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二、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明確標示及存放於固定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三、食品作業場所內,除食品製造或維護衛生必要使用之化學物質或藥劑外,不得存放其他化學物質或藥劑。 四、清潔、清洗及消毒用具或機具,置放於專用場所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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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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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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