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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3條

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洗及消毒;清洗消毒作業時,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接觸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盛)裝材料。 二、防止已清洗及消毒過之設備及器具再受污染,並保持適用狀態。 三、使用前,確認其清潔;使用後清洗乾淨,並避免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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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