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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0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發生停業或歇業情事時,應依電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於停業或歇業計畫中敘明其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之因應方式及佐證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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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