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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數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並個別通知。 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供電容量總額,每年由電業管制機關計算及公告。 公用售電業應就備用供電容量負擔最終準備義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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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