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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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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