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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應依下列再生能源之比例計算: 一、太陽光電為百分之三點三。 二、陸域風力為百分之六點七。 三、離岸風力為百分之十。 四、小水力為百分之十。 五、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為百分之十五。 六、生質能為百分之十五。 七、地熱能為百分之十五。 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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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