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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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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前,已負擔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達成年之供電容量義務者,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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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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