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 第12條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 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