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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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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