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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 一、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自解剖完成時起算。 二、無前款情形者,自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時起算。 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稱依規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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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