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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檢驗,指為確定診斷或研判疫情,由實驗室就相關檢體進行化驗、鑑定或其他必要之檢查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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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