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10條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0條
非消耗性財物因毀壞或滅失致無法返還時,按該財物被徵用時其使用程度之市價補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防治財物,指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
第4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
第5條
徵用機關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單位、數量、規格、不動產標示資料、新…
第6條
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前項財物之徵用期…
第7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非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前五條之補償規定,遇有爭議時,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看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