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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4條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4條
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日期及字號。 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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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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