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2條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防治財物,指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 前項被徵用財物如需連同徵調該操作人員時,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