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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6條

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 前項財物之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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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