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第7條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7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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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