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1條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