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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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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