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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四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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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