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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規範僑民回國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的獎勵措施,目的是為了鼓勵僑民回國服務,促進國家建設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3-05・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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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僑居國外國民 (以下簡稱華僑) ,指於應考試時具有中華民國 僑民身分,在國外連續居留五年以上者,其已回國設籍者,並以未滿五年 為限。 應考人報名時,應繳驗僑務委員會出具之華僑身分證明。其已回國設籍者 ,並應另繳戶政機關出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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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華僑應考試,其應考資格依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但經當地駐外使領館或 外交部指定機關 (構) 證明曾在國外相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普通 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相當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特種考試之 丁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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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華僑應考試,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以本國文字作答;但得以外國文 字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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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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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華僑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錄取名額,依全國性公務人員高 等暨普通考試各省區錄取定額標準表規定降低錄取標準者,以未依前條加 分之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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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
第五條
所定加分優待,以各該考試舉行前,在公告及應考須知中明 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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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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