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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第3條

華僑應考試,其應考資格依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但經當地駐外使領館或 外交部指定機關 (構) 證明曾在國外相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普通 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相當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得應特種考試之 丁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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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