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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第6條

華僑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錄取名額,依全國性公務人員高 等暨普通考試各省區錄取定額標準表規定降低錄取標準者,以未依前條加 分之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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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