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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回國應公務人員考試獎勵辦法 第5條

華僑應公務人員考試,其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 限,其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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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