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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7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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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