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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第18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8條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個別輔導、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僑生入學後,因學習適應不佳,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向學校辦理休學,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輔導期滿後,回原學校復學,輔導期間所修課程,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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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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