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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9條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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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