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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3條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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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