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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21條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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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