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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2條

僑生社團得就下列原則組設之: 一、學校性社團每校一個,應冠以學校名稱,由肄業學校輔導籌組成立後 函轉本會備查。 二、地區性社團每一僑居國家或地區一個,應冠以國家或地區名稱由本會 輔導設立。 三、學術性及綜合性社團,僑生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肄業學校及本會輔導設 立。 四、各種社團申請登記最少須有僑生二十人以上聯名發起組設。 五、僑生社團雖經學校成立,本會輔導組設,但均非社會團體未經核可, 不得自行對外行文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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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