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 第8條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8條

僑生社團得舉行下列各項活動: 一、會員大會: (一) 由幹事會召集之。 (二) 常會每一學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幹事會決議後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如經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開會時,幹事會應隨時召開之。 (三) 開會五日前應分報肄業學校及本會。 二、幹事會會議: (一) 由總幹事召集之。 (二) 常會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總幹事得召開臨時會如經三分之一理事聯 名申請開會時總幹事應隨時召開之。 三、歡迎新同學或歡送舊同學會:經幹事會決議適時召集之。 四、社團負責人座談會由本會隨時召集之,各社團負責人應依時出席倘因 故不能出席時,幹事會應指定幹事代表出席。 五、地區社團分區座談會:由本會隨時召集有關社團舉行之。 六、歡迎僑居地有關重要人士舉辦茶會或聯歡晚會等由有關社團自行酌辦 ,但應分報肄業學校及本會。 七、康樂活動:由各社團自行酌辦。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僑生社團得就下列原則組設之:一、學校性社團每校一個,應冠以學校名稱,由肄業學校輔導籌組成立後…第3條僑生社團之組設,應分別向肄業學校及本會申請登記。第4條凡經核准登記組設之僑生社團,均應接受肄業學校及本會暨有關機關之輔導。第5條僑生社團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日常事務則由幹事會負責處理。第6條僑生社團幹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幹事七至十一人組織之。幹事之任期,交接及職掌等分別如下:一、任期…第7條僑生社團經費來源與處理原則: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會員征收會費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第9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