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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7條

僑生社團經費來源與處理原則: 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向會員征收會費其金額由會員大會決定 之。 二、社團活動等費用,如確有困難,得依照規定向本會申請酌予補助,但 必須於期前十天用正式書面 (蓋社團印章及負責人簽章) 向本會申請 之,學校性社團須由學校核轉,地區性社團逕送本會。但如社團缺席 本會召開之會議二次以上者即停止其任何補助。 三、社團不得向外募捐,但得接受各方自動捐助,所得捐款應報請幹事會 決定用途,並切實照辦。 四、社團經費應建立保管制度、會計、出納、應分人負責、如有存款應交 郵局或公營銀行存儲收支應分項登記,貼存單據並須隨時提出幹事會 及會員大會報告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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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