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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凡經核准登記組設之僑生社團,均應接受肄業學校及本會暨有關機關之輔 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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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