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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 第9條
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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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僑生社團得就下列原則組設之:一、學校性社團每校一個,應冠以學校名稱,由肄業學校輔導籌組成立後…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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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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