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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社團組設及輔導辦法 第6條

僑生社團幹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幹事七至十一人組織之。 幹事之任期,交接及職掌等分別如下: 一、任期為一學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每年五月間 為改選期,連選得連任。 二、新舊任幹事應在新幹事選出後一週內交接完畢,並分報肄業學校及本 會。 三、職掌分配: (一) 總幹事 (團長、社長、或會長) 一人由幹事互選之,綜理日常事務 。 (二) 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由總幹事提名經幹事會決定之,協助總幹事辦 理日常事務。 (三) 幹事分掌各股事務。 (四) 總幹事必要時得聘請助理幹事若干人協助幹事辦理各股事務,其任 期亦為一學年,必要時總幹事得隨時解聘之。僑生社團職員一律為 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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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