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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經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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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