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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廠(場)之生產配置圖。 三、產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執行三個月以上之自主品管紀錄。 四、申請產品之標示、包裝袋(箱)或包裝袋(箱)印刷稿。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報告及其他文件。 同一廠(場)生產不同產品,應分別提出申請。但生產第三條所列同一項目之產品並於相同生產線生產者,得合併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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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