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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地址。 三、產品項目。 四、產品編號及名稱。 五、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前項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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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