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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4條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且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應合法使用。 二、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依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項目符合驗證基準如附件一至附件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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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優良農產品:指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依本辦法驗證合…
第3條
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項目如下:一、肉品。二、冷凍食品。三、果蔬…
第5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
第6條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時,經依評審作業程序評審符合驗證基準後,由驗證機構與申請者簽訂契約書,按…
第7條
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廠(場)地址。三、產品項…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
第9條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
第10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第11條
優良農產品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該驗證產品之驗證:一、產品自第一次經抽驗不合格起一年內累計不…
第13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一、廠(場)自第…
第14條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派員…
第15條
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驗證申…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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