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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9條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 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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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