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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6條

托育、早期療育教保、保育輔導、心理輔導及主管人員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包括下列核心課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 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 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 四、專業工作倫理。 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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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